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結一起長達多年的妨害性自主案件。男子阿志(化名)因與被害少女小花(化名)的祖母交往,長期照護並提供經濟支援,使自幼父母離異的小花稱他為「爺爺」,未料阿志竟利用這層監督與權勢關係,自小花國小年幼時起,連續多年對她伸出狼爪,甚至拍攝性影像並存給他人觀覽。案經檢警循線查獲後,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終結,重判阿志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可上訴。
★延伸閱讀★印度網紅誆「幫祖母驅邪」!騙少女進門多次性侵遭逮
判決指出,阿志自民國102年間起,明知小花當時未滿14歲,且因父母離異而依附於他照顧,竟罔顧人倫與身為長輩的責任,多次利用小花雙親離異、經濟依賴及年幼無知等弱勢處境,在租屋處及自己經營的機車行內長期猥褻、性侵小花;隨著她年齡增長,阿志更變本加厲,持續利用權勢犯案,直到她成年後仍未罷休,嚴重侵害小花的身心健康。
除了長年的性侵與猥褻犯行外,阿志還在小花就學時期,多次偷拍不雅影像,甚至在114年4月未經小花同意,逕自將手機內存取的不雅影像給小花的祖母觀覽;直到警方持搜索票前往他位於嘉義縣的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作案的手機並查出數位鑑識證據,這起長期遭掩蓋的家庭悲劇才終於全案曝光。
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阿志雖於庭訊時坦承犯行,但合議庭法官審酌他身為成年人,不思愛護照顧年幼少女,反為逞個人私慾多次性侵、猥褻並拍攝性影像,嚴重摧毀小花的身心發展,且犯後未獲小花諒解。法官針對阿志所犯數十起妨害性自主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進行論罪科刑,最終數罪併罰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同時宣告沒收作案用的手機,以維護社會公義,全案可上訴。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東森新聞關心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3條專法、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提醒民眾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