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亡友兄弟出氣!受刑人「拿筆插頸」 遭判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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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臺南監獄受刑人1月9日在獄中衛生科就診時,攻擊曾殺害友人的獄友,台南地院判處拘役50日。(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一名臺南監獄受刑人1月9日在獄中衛生科就診時,攻擊曾殺害友人的獄友,台南地院判處拘役50日。(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發生一起獄友間的傷害案件,同為臺南監獄受刑人的小明(化名)與阿志(化名),1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雙雙前往監獄衛生科就診;不料,小明在現場發現阿志也在場,一時情緒失控,拿取現場的原子筆直接朝阿志發動攻擊。對此,台南地院依傷害罪將小明判處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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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監獄受刑刺傷同監獄友

根據判決書,臺南監獄受刑人小明刺傷同監獄友阿志,警方獲報後介入調查,阿志隨後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案。檢警調查指出,被害人阿志先前曾因涉犯殺人等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並入監執行,而他過去所殺害的被害人,正是小明已故友人的結拜兄弟。小明因懷恨在心,欲替亡友的兄弟出氣,才會在監獄衛生科巧遇阿志時動手攻擊,導致阿志左頸部受有輕微傷害。

 

事證明確且坦承犯行

本案經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案件移送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小明對於拿原子筆攻擊阿志的犯行坦承不諱;加上告訴人阿志的指證、臺南監獄衛生科藥師的證述,以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檢察官勘驗筆錄、阿志受傷照片與攻擊使用的原子筆照片等相關物證,足認被告的自白與事實相符;法官考量被告小明已就訴訟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台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臺南地方法院9月作出刑事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阿志先前雖然因殺人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但他的不法行為業經法律追訴處罰並入監執行,已對於犯罪行為付出應負的代價;小明即便心生不滿,也應當理性對待,卻擅自在獄中持筆攻擊他人,實有不該。

法院審酌被告小明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他的素行狀況、目前尚未與阿志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以及阿志所受傷勢非重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刑法普通傷害罪,判處小明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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