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及不得預收保險費的職業工會名單,截至115年10月19日,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基隆市雕刻業職業工會及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等3家工會,因積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已超過繳費寬限期。勞保局提醒,這3家工會已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會員應留意自身權益,避免提前繳費。
勞保局表示,截至115年10月19日,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會址:臺南市安南區)、基隆市雕刻業職業工會(會址:基隆市仁愛區)及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會址:桃園市中壢區),因積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且已超過繳費寬限期,勞保局已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暫行拒絕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各項保險給付。
勞保局強調,若發現工會人員涉及違法情事,將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侵占保險費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占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將面臨有期徒刑,犯罪所得也將依法沒收,呼籲工會人員切勿以身試法。
勞保局提醒,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職業工會欠繳保險費累計月份達2個月者,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
因此,上述3家職業工會已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會員應特別留意,切勿向這些工會預繳保險費。
勞保局說明,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保險費後,若未依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所屬會員申請各項保險給付時,可能遭暫行拒絕給付,嚴重影響自身權益。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表示,若被保險人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例如繳費收據或匯款單,足以證明個人應繳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交給工會,勞保局就會發給相關給付。
若無法提供收據、匯款單等證明,則會協調被保險人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後,再發給給付,以保障請領各項保險給付的權益。
勞保局也提醒,職業工會會員除了應關心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繳納保險費時,也應要求工會開立正式收據並妥善留存,以便日後維護自身權益。工會理事、監事則應加強管理與監督,提供會員工會財務運作的相關資訊,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