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出軌住頂樓!過世後小三死不搬 元配開告結果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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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判小三等人騰空遷讓並給付不當得利。(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士林地院判小三等人騰空遷讓並給付不當得利。(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夫妻離異後,對於居住權益的界線往往成為對簿公堂的導火線。住在台北的一名女子美美(化名)離婚後,前夫小明(化名)竟帶著出軌對象小珊(化名)及子女搬進頂樓增建,沒想到他過世後,小珊仍不走,讓美美忍無可忍提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判小珊等人應將頂樓增建騰空遷讓返還美美,並按月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5,288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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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過世小三仍不走

根據判決書,臺北市的一處頂樓增建房屋爆發前妻與前夫小三之間的房產返還訴訟。原告美美主張,她與前夫小明於民國67年結婚,後來小明在中國大陸出差期間與被告小珊發生婚外情並育有子女;小明為了補償,於95年簽訂協議書將位於臺北市的5樓房屋及頂樓增建交由她取得;不料離婚後,前夫竟帶著小珊及子女隨同搬入頂樓增建居住,小明過世後小珊一家仍強佔不走,讓美美忍無可忍提告。

法院從稅籍與裝潢費用認定歸屬

小珊與她的子女抗辯指出,當年的協議書與贈與移轉契約中並未明確記載頂樓增建的面積,且該頂加為小明自行增建,屬於婚內財產,並由小珊長期繳納水電費,主張美美並非事實上處分權人。不過,法院綜合各項客觀事證後認為,該頂樓增建於民國95年進行大規模裝修時,美美曾匯款高達172萬餘元給裝潢業者,且當時雙方婚姻已出現狀況,若房屋非屬美美所有,她應無花費鉅資裝修的合理動機;此外,相關稅籍資料顯示該頂加於95年9月設立稅籍,納稅義務人為美美,且內部與5樓之間曾存有內梯。法官據此認定,該頂加在法律上屬於5樓房屋的附屬物,當年的協議書贈與範圍已包含該頂樓增建。

無權佔用應返還房屋

法院進一步指出,美美既為頂樓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人,該建物所帶來的佔有利益即應歸屬於她,小珊等人雖主張享有居住權,但未能提出合法的佔有權源,因此持續佔用已構成無權佔用,使美美受有損害。

在金錢賠償方面,法院審酌該頂樓增建坐落於臺北市,鄰近捷運站、市場及科學園區,交通便捷且生活機能優良,依據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參酌基地申報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後,認定按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相當合理,判決小珊應自115年2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美美新臺幣5,288元。本件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 士林 法院 判決 頂樓 增建 出軌 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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