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挨罰6千!運將搬身障妻求情失敗 還多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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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林男敗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院裁定林男敗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北市一名林姓計程車司機,今年3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南陽街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開單,挨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林男提出行政訴訟,表示自己家境不好需扶養身障妻子,更認為警方如有違規可否以勸導為主或輕罰,不過法院認為林男確實未禮讓行人,違規事實明確,且家庭經濟狀況並非免罰理由,最終判林男敗訴。

判決指出,林男今年3月18日下午2時23分駕駛計程車行經北市中正區許昌街、南陽街口時,遭台北市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當場開單舉發,後續由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求參加道安講習。

林男不滿遭開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已經減速停車,也確認沒有行人通過才通過路口,卻被警員攔下舉發,當場有向警員陳述應以勸導為主,處罰並不是唯一手段,也有向警員表明,需扶養身障太太,家境不好,如有違規可否以勸導為主或輕罰,負擔不起罰鍰,也沒時間上課,希望能有改過自新機會。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檢視畫面發現,林男的計程車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已有一名行人正在穿越,且雙方距離不到一組枕木紋,換算最多約80公分,明顯已進入3公尺取締範圍,畫面中也沒有任何物體遮擋林男視線,認定他確實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事證明確。

法院也認為,未禮讓行人並非可以勸導免予舉發的違規項目,相關法規也沒有因駕駛人家庭或經濟狀況而減輕處罰的規定,林男的個人處境不能作為免罰理由,最終判決駁回林男之訴,訴訟費用300元也由林男負擔。

交通裁決 計程車 未禮讓行人 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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